(2016)黑020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勇、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欣融寄卖行与被执行人王虹、魏靖奇、高玉杰、齐齐哈尔市新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勇,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欣融寄卖行,齐齐哈尔市新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魏靖奇,王虹,高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于勇,女,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欣融寄卖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市场小区37号楼。负责人于洪,经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新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北明海公路5号。法定代表人魏靖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靖奇,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达族,齐齐哈尔市新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理,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王虹,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同魏靖奇(与魏靖奇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高玉杰,女,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申请执行人于勇、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欣融寄卖行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新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魏靖奇、王虹、高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黑0203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保全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新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财产灭失,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可以先予以终结,待查明原因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至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0203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李 政人民陪审员 郭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项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