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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恢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大连佳和兴投资有限公司与穆兵其它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佳和兴投资有限公司,穆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佳和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3号1单元12层7号。法定代表人:王雷。被执行人:穆兵,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久华里*号楼3门***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佳和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穆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5682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民初字5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徐 勇执行员 曹玉川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