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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1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高刀具(上海)有限公司、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高刀具(上海)有限公司,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高刀具(上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山高刀具(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2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1361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向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