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1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高刀具(上海)有限公司、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高刀具(上海)有限公司,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高刀具(上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山高刀具(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2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1361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向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