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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海英与王仕达买卖合同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英,王仕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杨海英,四川省渠县人,现住景东县。被执行人:王仕达,云南省景东县人,住景东县。申请执行人杨海英与被执行人王仕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云082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海英于2017年4月11日向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仕达现有家庭成员2人(其本人及其母亲),现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依靠核桃和养猪,家庭年经济总收入1550.00元,家庭主要财产正房一间,供人居住,地楼一间,并扣划被执行人王仕达存款3000.00元,现被执行人王仕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3执20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忠礼审判员  李子华审判员  郭佩礼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梓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