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公司与智兰灯、王卫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公司,智兰灯,王卫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公司,住所地,定襄县定卫线城内小区门面房10号。法定代表人:曲燕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悦,山西卓阳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智兰灯,男,193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34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有林,定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林,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现居本村432号。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智兰灯、王卫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定襄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智兰灯、王卫林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上诉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飞审判员 刘海霞审判员 曲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焦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