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民初15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浩与北京博达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北京博达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5962号原告:王浩,男,1996年0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北京博达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陈苗苗。原告王浩与被告北京博达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5日立案。原告王浩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王浩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