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永林、牛俐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襄县晋昌镇城内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永林,牛俐云,定襄县城内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闫永林,男,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定襄县神山乡小王村人,现居本村102号。申请执行人牛俐云,女,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定襄县神山乡小王村人,现居本村102号。被执行人定襄县城内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定襄县城内村。法定代表人姚俊祥,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闫永林、牛俐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襄县城内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晋0921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永林、牛俐云与被执行人定襄县城内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闫永林、牛俐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闫永林、牛俐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本院(2016)晋0921执23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金鳌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牛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