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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玉兰与郭小军、王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兰,郭小军,王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83号之二 申请人:张玉兰,女,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 被执行人:郭小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被执行人:王飞燕,女,汉族,伊金霍洛旗人民医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内0627执83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王飞燕在伊金霍洛旗人民医院的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王飞燕在伊金霍洛旗人民医院工资收入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晓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朝格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