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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姜连臣与大连药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连臣,大连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85号申请执行人:姜连臣,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号3-2。被执行人:大连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孙军。申请执行人姜连臣与被执行人大连药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大劳人仲裁字[2016]第1848号仲裁裁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劳人仲裁字[2016]第184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勇执行员 曹玉川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