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7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韦勇帆与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勇帆,万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471号原告韦勇帆,男,汉族,1983年3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万东,男,35岁,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勇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韦勇帆承担。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庆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