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郑某、葛某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葛某,葛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申请执行人:葛某,男。被执行人:葛某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葛某与被执行人葛某伟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122民初2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德审判员 宋金波审判员 宋时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增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