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22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郑某、葛某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葛某,葛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申请执行人:葛某,男。被执行人:葛某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葛某与被执行人葛某伟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122民初2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德审判员  宋金波审判员  宋时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增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