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平市伟腾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贵成大业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平市伟腾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贵成大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1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平市伟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京原北路。法定代表人:辛宇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贵成大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街一巷6号12幢3单元6层12号。法定代表人:尚瑾,总经理。上诉人原平市伟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贵成大业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98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平市伟腾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原平市伟腾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冯慧波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