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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志祥、公彦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志祥,公彦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蔡志祥,男,1956年8月2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公彦胜,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蔡志祥与公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