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恢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隋荣升与岳伟.田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荣升,岳伟,田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隋荣升,男,195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东新街**号。被执行人:岳伟,男,196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捷山街**号2-3-2。被执行人:田真,女,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捷山街**号2-3-2。申请执行人隋荣升与被执行人岳伟、田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202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徐 勇执行员 曹玉川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