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24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太平与胡建军、秦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太平,胡建军,秦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24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太平被执行人:胡建军、秦年英本院在执行吴太平与胡建军、秦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秦年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俞志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