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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24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太平与胡建军、秦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太平,胡建军,秦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24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太平被执行人:胡建军、秦年英本院在执行吴太平与胡建军、秦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秦年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俞志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