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飞与被执行人刘博、刘西文、遆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飞,刘博,刘西文,遆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飞,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博,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西文,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遆丽娜,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建飞与被执行人刘博、刘西文、遆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1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