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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宝华、曾凡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华,曾凡银,牛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华,女,195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被执行人:曾凡银,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牛宗艳,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宝华与曾凡银、牛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