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永信、袁先绿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永信,袁先绿,肖福明,田世飞,袁飞,袁勇,张军,田素霞,冯煜,袁先福,袁光亮
案由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特47号申请人:田永信。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袁先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肖福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田世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袁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袁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田素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冯煜。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袁先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袁光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田永信、袁先绿、肖福明、田世飞、袁飞、袁勇、张军、田素霞、冯煜、袁先福、袁光亮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在本院裁定拍卖重庆扬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扬发7”轮的公告期间,以该公司分别拖欠其工资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9034元、49586元、36328元、11036元、32944元、90362元、79500元、37944元、10655元、88086元、119000元,分别拖欠申请人田永信、袁先绿、肖福明、田世飞、袁飞、袁勇、张军、田素霞、冯煜、袁先福经济补偿金16500元、经济补偿金26000元、经济补偿金4200元和二倍工资30800元、经济补偿金3250元和二倍工资4333元、经济补偿金5600元和二倍工资5600元、经济补偿金10500元、经济补偿金7000元和二倍工资49000元、经济补偿金14000元、经济补偿金1500元和二倍工资7655元、经济补偿金32500元为由,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上述债权,并提供了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涪劳人仲案字〔2015〕第583号、第588号、第587号、第576号、第582号、第586号、第585号、第579号、第564号、第578号仲裁裁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1278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永信、袁先绿、肖福明、田世飞、袁飞、袁勇、张军、田素霞、冯煜、袁先福、袁光亮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田永信、袁先绿、肖福明、田世飞、袁飞、袁勇、张军、田素霞、冯煜、袁先福、袁光亮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1000元,由申请人田永信、袁先绿、肖福明、田世飞、袁飞、袁勇、张军、田素霞、冯煜、袁先福、袁光亮各交纳1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熊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