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新昌县沃洲自来水有限公司、浙江超力轴承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昌县沃洲自来水有限公司,浙江超力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沃洲自来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410076566),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东路127号佳艺东都金座13楼。法定代表人:罗东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超力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61492),汉族,住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568号。法定代表人:袁亚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沃洲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超力轴承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超力轴承有限公司的抵押厂房设备已经被本院另案拍卖偿债,且查无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昌县沃洲自来水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