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2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雷明惠.栾丽丽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雷明惠,栾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A号2层、13至16层。负责人:孔祥歌。被执行人:雷明惠,男,1976年6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惠民街**号4-1。被执行人:栾丽丽,女,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惠民街**号4-1。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雷明惠、栾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228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202民初字2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勇执行员 曹玉川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