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文龙、曾明与被执行人施炳强、施炳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龙,曾明,施炳强,施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94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龙。申请执行人曾明。被执行人施炳强。被执行人施炳宏。申请执行人陈文龙、曾明与被执行人施炳强、施炳宏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3民终1631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施炳强、施炳宏名下四套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本案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雨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