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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桂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桂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634号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文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卫国,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华,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原告牙克石市众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世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