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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爽康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爽康物流有限公司,黄晓东,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1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号。负责人:胡德。被执行人:温州爽康物流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潘桥民新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9700409-4。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被执行人:黄晓东,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潘桥民新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4514818-8。法定代表人:黄晓东。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爽康物流有限公司、黄晓东、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温州爽康物流有限公司、黄晓东、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偿还借款3415773.47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共计69006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爽康物流有限公司、黄晓东、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民新路6号房产(权证号:0218801,建筑面积:5712.37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民新路6号房产(权证号:0218802,建筑面积:5712.37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民新路6号房产(权证号:0218803,建筑面积:7902.07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民新路6号土地(土地证号:温国用(2007)第3-211**号,建筑面积:9624.83平方米)。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现因上述房地产涉及抵押,本院已发送参与分配函至鹿城区人民法院,现等财产处置后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0月8日,被执行人温州爽康物流有限公司、黄晓东、温州东瓯食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3415773.47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共计69006元。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现等财产处置后本案参与分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12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建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