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志伟与徐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伟,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孙志伟,男,1979年3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徐鹏,男,1980年7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孙志伟与徐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志伟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双方就该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12执8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