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戚国其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戚国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329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来煜标,董事长。被执行人戚国其,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国其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戚国其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1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