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2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石磊与郑豪民间借贷 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郑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2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磊,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郑豪,男,1992年3月2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申请执行人石磊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47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640元,执行费22400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20日自行到本院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8年3月30日前履行义务,在履行期间申请本院将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银河路银座星城X栋X-X号、X栋X-X号房屋两套查封,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在被执行人履行期间不对其他财产进行查封,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房屋进行查封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4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