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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5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浦与北京博达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浦,北京博达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5995号原告:于浦,女,1994年5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博达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6号楼2单元503。法定代表人:陈苗苗。本院在受理原告于浦与北京博达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