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广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杨年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杨年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3181号原告:朱广标,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张先庭,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兴业街792号一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7455K(1-1)。负责人:王前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威,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雪晴,公司员工。被告:杨年峰,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朱广标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杨年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5日起诉来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杨年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佑新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年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标撤回对被告杨年峰的起诉。审 判 员 张登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秋侠书 记 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