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徐灯才与刘一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灯才,刘一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650号申请执行人:徐灯才,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刘一莹,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95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一莹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徐灯才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600元。经申请执行人徐灯才申请,2017年7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一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0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一莹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超执行员 徐诚执行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婷第1页/共2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