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农某某与陆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某,陆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0民初540号原告:农某某,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被告:陆某,男,约38岁,壮族,农民,住西林县。原告农某某与被告陆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向原告农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但原告农某某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农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宣榕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