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浩杰、武汉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浩杰,武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城工人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双庆,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庆民,男,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吴浩杰,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被执行人:武汉林,男,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本院在执行内黄县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林、吴浩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浩杰名下登记有车牌为豫J×××××别克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浩杰名下车牌为豫J×××××别克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军伟审判员 李庆彬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