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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钟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春燕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903号被拘留人:钟春燕本院在执行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丰、钟春燕、王漂风、王文秀、雷素芳(2017)浙1123执190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钟春燕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