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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恢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大连泰达物资经销处与大连对外经济物资总公司开发区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泰达物资经销处,大连对处经济物资总公司开发区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恢80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泰达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红旗镇湾家村。法定代理人:高文岗。被执行人:大连对处经济物资总公司开发区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西山小区153号。法定代表人:黎长青。申请执行人大连泰达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大连对处经济物资总公司开发区公司购销合同贷款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1997年11月7日作出(1997)中经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7)中经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徐 勇执行员 曹玉川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