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谌浩杰、史小华、候瑞华、闫丽申请执行吴凤有、呼伦贝尔市梦启航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孙贵元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浩杰,史小华,候瑞华,闫丽,吴凤有,呼伦贝尔市梦启航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孙贵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谌浩杰,男,汉族,个体,现住河南省郑州园田路。申请执行人:史小华,女,汉族,个体,现住河南省郑州园田路。申请执行人:候瑞华,女,,汉族,河南日报报业某公司职员,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闫丽,女,汉族,某公司职工,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正东新区。被执行人:吴凤有,男,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梦启航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孙贵元,经理。被执行人:孙贵元,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尚都国际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浩杰、史小华、候瑞华、闫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凤有、呼伦贝尔市梦启航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孙贵元交通肇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凤有、呼伦贝尔市梦启航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孙贵元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满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