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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艺与大连大道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艺,大连大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512号申请执行人:张艺,女,1983年6月2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海州街**号4-1。被执行人:大连大道投资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4102室。法定代表人:荣立鹏。申请执行人张艺与被执行人大连大道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1424号仲裁裁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142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徐 勇执行员 曹玉川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