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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财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彭武樱与陈少辉、肖福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武樱,陈少辉,肖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财保209号申请人:彭武樱,女,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陈少辉,女,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肖福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申请人彭武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彭武樱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芯代理审判员  李永祯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旭高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