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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杨朝福与徐成林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福,徐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杨朝福,男,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被执行人:徐成林,男,住宁洱县。本院在执行杨朝福与徐成林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徐成林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执行员  史春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