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419号原告:赵某。身份证号:XX被告:杨某。身份证号:XX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和被告是高中同学,2016年5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向被告给付100万现金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推诿不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绥中县,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也不在绥中县,故本院没管辖权,应移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免收。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