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2民初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罗笙友与黄薪隆、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笙友,黄薪隆,林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790号原告:罗笙友,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贵州张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薪隆,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林静,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原告罗笙友与被告黄薪隆、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笙友自愿撤回对被告黄薪隆、林静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笙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计5650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9920元,由原告罗笙友负担。审判员  田应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玙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