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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法执字第01203号之二十三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1等与李某、李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1,刘某2,郭某,李某,李某1,郭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法执字第01203号之二十三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199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刘某2,女,199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4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1,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郭某1,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我院执行刘某、刘某1、刘某2、郭某与李某1、李某2、郭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三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在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二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