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法执字第01203号之二十三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1等与李某、李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1,刘某2,郭某,李某,李某1,郭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法执字第01203号之二十三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199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刘某2,女,199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4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1,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郭某1,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我院执行刘某、刘某1、刘某2、郭某与李某1、李某2、郭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三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在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二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