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杨、大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杨,王杨,大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杜国龙,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杨,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大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郑文,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杨,大连华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683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中民初字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勇执行员 曹玉川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