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丙寿与被执行人霍耀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异18号变更申请执行人:郭贞瑞,女。原申请人:张丙寿,男。被申请人:霍耀斌,男。在张丙寿与霍耀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变更申请执行人郭贞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变更(2016)晋0781民初946号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郭贞瑞。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2017年10月8日变更申请执行人郭贞瑞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撤回变更(2016)晋0781民初946号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郭贞瑞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变更申请执行人郭贞瑞撤回变更(2016)晋0781民初946号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郭贞瑞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孝樑人民陪审员 孟繁盛人民陪审员 赵梦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志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