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彭吕吕诉雷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吕吕,雷蕾,鹤城区红海天海海鲜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8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吕吕,男。被执行人:雷蕾,男。被执行人:鹤城区红海天海海鲜酒楼,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天星东路。经营者:雷蕾。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2月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505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15000元,利息9249.77元(自2016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10月8日,以85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10618.33元(自2017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10月8日,以23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649.15元(自2017年3月17日暂计算至2017年10月8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715元,执行费4771元,以上合计361003.2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85000元,余176003.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鹤城区红海天海海鲜酒楼系被执行人雷蕾在工商局注册成立的个体企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雷蕾、鹤城区红海天海海鲜酒楼银行账户存款176003.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向国雍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