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赵必刚与楚雄酡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必刚,楚雄酡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3民初142号原告赵必刚,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定县。委托代理人赵光强,牟定县共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楚雄酡颜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3WGE6G。法定代表人禹京城,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楚雄开发区彝人古镇问君浦*号。原告赵必刚诉被告楚雄酡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8日,原告赵必刚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必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必刚撤诉。诉讼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赵必刚负担(已付)。审判长 张 评审判员 习在繁审判员 涂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