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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唐世武、唐四有等与彭跃武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武,唐四有,彭跃武,杞桂苹,彭建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5民初626号原告:唐世武,男,1985年1月22日生,彝族,农民,住南华县。原告:唐四有,男,1955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华县,系原告唐世武父亲。被告:彭跃武,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被告:杞桂苹,女,1968年8月12日生,彝族,农民,住姚安县,系被告彭跃武妻子。被告:彭建辉,男,1990年9月4日生,彝族,农民,住姚安县,被告彭跃武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世武、唐四有诉被告彭跃武、杞桂苹、彭建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世武、唐四有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世武、唐四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世武、唐四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唐世武、唐四有负担。审判员  杨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