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唐世武、唐四有等与彭跃武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世武,唐四有,彭跃武,杞桂苹,彭建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5民初626号原告:唐世武,男,1985年1月22日生,彝族,农民,住南华县。原告:唐四有,男,1955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华县,系原告唐世武父亲。被告:彭跃武,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被告:杞桂苹,女,1968年8月12日生,彝族,农民,住姚安县,系被告彭跃武妻子。被告:彭建辉,男,1990年9月4日生,彝族,农民,住姚安县,被告彭跃武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世武、唐四有诉被告彭跃武、杞桂苹、彭建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世武、唐四有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世武、唐四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世武、唐四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唐世武、唐四有负担。审判员 杨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