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丽阳与西安蝌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阳,西安蝌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427号申请执行人张丽阳,女,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蝌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17)489-1号判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蝌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勤银行存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