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2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义县豪富化工有限公司与陈伟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义县豪富化工有限公司,陈伟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安义县豪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龙津镇凤山村。法定代表人:杨名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珍,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宇,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伟源,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执行安义县豪富化工有限公司与陈伟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3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伟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安义县豪富化工有限公司案款1114045元,承担执行费13540元。现因已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陈伟源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放马埔居民小组的房屋一栋,需等待首封法院对房产进行处理,而陈伟源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23执3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人民陪审员  于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