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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正文与陈正华、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文,陈正华,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陈正文,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陈正华,男,1977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538号22楼01-12室自编2206I房,组织机构代码78893535-3。法定代表人:黄瑞妹。陈正文与陈正华、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正华、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57000元劳动报酬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州恒粤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有银行存款69713.37元。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银行存款,经分配,本案分得执行款12719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承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