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仇义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91号之一被执行人:仇义先,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济宁市兖州区,现于济宁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仇义先罚金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李彬名下登记有奇瑞牌鲁H×××××车辆一部,于2017年9月18日查封,但该车存在抵押,且并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仇义先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