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1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谢仗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谢仗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被执行人:谢仗银,男,汉族,住吉水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与被执行人谢仗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仗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谢仗银支付借款及利息200631.79元、诉讼费105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2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丽萍 百度搜索“”